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萬華區,有被告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54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