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4號
- 原告
- 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甲○○ 00000000000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