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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筠雅

上訴人
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崎隆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上訴人
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7,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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