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天正
- 被上訴人
- 饒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聲明請求: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2.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均駁回。是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