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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蘇錦秀

上訴人
和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森基
上訴人
盧立國
被上訴人
鄭延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91,800元(計算式:8,040,800+14,651,000=22,691,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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