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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江哲瑋

上訴人
香港商樂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津聖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89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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