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樂健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津聖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89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