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林淑娥
- 被上訴人
-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光淳
- 被上訴人
- 中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