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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筠雅

上訴人
林淑娥
被上訴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被上訴人
中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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