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林淑娥
- 被上訴人
-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光淳
- 被上訴人
- 中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一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