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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鼎傑
被告
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
被告
張靜慧

王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捌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捌點伍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得按給付時原告銀行牌告美金賣出即期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銓茂公司)前邀同被告王榮昌、張靜慧、王秋萍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110年5月1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美金(下同)82萬9,354.2元。上開借款已自110年10月15日起相繼到期,惟被告銓茂公司自110年12月8日後即未按期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82萬4,558.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通知函、外幣放款利息及費用收據、外幣貸款還款水單為證(本院卷第16-36、118-128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原告銀行外幣授信利率查詢表核閱屬實(本院卷第106-114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墊款金額(美金) 尚欠本金(美金) 墊款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期間 年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21萬9,469元 21萬4,673.33元   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7.7% 110年12月9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 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3萬6,803元 13萬6,803元   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7.7% 110年12月9日起至111年4月26日止 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6萬3,136.2元 16萬3,136.2元   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7.7% 110年12月9日起至111年5月12日止 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4萬9,187.8元 14萬9,187.8元   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7.7% 110年12月9日起至111年6月3日止 111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6萬758.2元 16萬758.2元 110年12月9日起至110年12月28日止 2.7% 11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7.7% 110年12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8日止 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82萬9,354.2元 82萬4,55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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