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被告
悅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振揚
被告
陳毓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壹拾陸萬伍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件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人連帶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