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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新楣

上訴人
即原告
藍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榮唐、吳采靜、黎澤花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9,6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含訴之變更)利益為3,800萬元(計算式:700萬+2,050萬+1,050萬=3,800萬),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9,6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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