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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章榮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被上訴人
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簡惠國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3萬9,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章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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