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李宇軒
- 當事人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9,07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47,327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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