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原告
- 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有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幸大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卓映初律師
- 被告
-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宇軒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2 月6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盈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