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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黃盈文、李宇軒

  • 當事人
    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光律師 幸大智律師 複代理人 卓映初律師 被 告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軒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2 月6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盈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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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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