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家昆

聲請人
金和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金則企業有限公司 王欽義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石牌分公司 金和鋼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 17,338元 SE0000000 110年8月15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