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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聲請人
三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或到期日) 1 三通實業 有限公司 許鳳 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成分公司 泓碩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 75,600元 AU0000000 1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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