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三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或到期日) 1 三通實業 有限公司 許鳳 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成分公司 泓碩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 75,600元 AU0000000 1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