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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江哲瑋

聲請人
陳純清
代理人
黄玉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票編號 股數 1 101ND0000000 1,000股 2 101NE0000000-NE0000000 30,000股 3 101NX0000000 35股 合計  31,035股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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