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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趙彥強

  • 原告
    覃淑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鑫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鑫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呂子彥 股票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090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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