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俊機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8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世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徐瓊華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中分公司 俊機業有限公司 151,211元 AG0000000 11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