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7號
- 聲 請 人
- 連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黎天賜 00000000000000
- 代 理 人 許有龍
- 0000000000000
-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
-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