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陳鳳蘭
- 代理人
- 周佳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