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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王伯文

  • 當事人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呂立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代 理 人 呂立偉 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3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起號 股票號碼迄號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90ND000000-0 19 19,000 002 91ND000000-0 91ND000000-0 28 28,000 003 89NF6097-6 89NF6101-5 5 500,000 004 90NF6435-0 90NF6447-7 13 1,300,000 005 91NF6706-0 91NF6715-0 10 1,000,000 006 89NG2006-3 89NG2006-3 1 1,000,000 007 90NX9915-8 90NX9915-8 1 500 008 91NX19215-0 91NX19215-0 1 195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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