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家昆

聲請人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淑
訴訟代理人
黃淑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李嘉淑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昶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486,990元  SLA0000000  110年8月5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