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林嘉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利統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除字第29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利統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