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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江哲瑋

聲請人
華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智
代理人
張玉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立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華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31,965元 WHA0432893 110年12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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