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華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弘智
- 代理人
- 張玉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立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華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31,965元 WHA0432893 110年12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