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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劉家昆

聲請人
林白松即新永昌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龍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新永昌工程行  108,045元  0000000  11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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