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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沛雷

聲請人
吳承融(即吳秋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信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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