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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中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安
代理人
王心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勝勇 中澤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110年12月31日 12,600元 AQ8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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