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9號
- 聲請人
- 古慧芬
- 代理人
- 黃湘盈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0樓之 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宏新工程行 張宏瑋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未記載 500,000元 0331293 11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