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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方鴻愷

  • 當事人
    古慧芬黃湘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古慧芬 代 理 人 黃湘盈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0樓之 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宏新工程行 張宏瑋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未記載 500,000元 0331293 11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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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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