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先毅
- 代理人
- 卓瑞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72,000元 CG0018767 民國1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