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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6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瓊雯

聲 請 人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佑
代 理 人 許有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告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6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仁佑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勤剛工業有限公司 1,601,849元 AQ4227969 11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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