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尖端國際美容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華
-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尖端國際美容儀器有限公司 劉淑華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46,888元 CC1513665 9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