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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楊忠霖

聲請人
岑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忠
代理人
樓一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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