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9號
- 聲請人
- 卡爾蔡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章平達
- 代理人
- 潘柔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