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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2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聲請人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寬德
代理人
吳彩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2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  吳金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內湖分公司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0元 PN2947243 11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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