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20號
- 聲請人
-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寬德
- 代理人
- 吳彩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2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 吳金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內湖分公司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0元 PN2947243 11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