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70號
- 聲請人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代理人
- 王晨桓律師
- 代理人
- 林伊柔律師
- 代理人
- 張凱婷律師
- 相對人
-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翁立民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 號信箱
- 相對人
-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代理人姓名欄位「林晨桓」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晨桓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