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 理 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張凱婷律師 相 對 人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 號信箱 相 對 人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代理人姓名欄位「林晨桓」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晨桓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