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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翁立民

  • 當事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劉翊泓即劉吉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 理 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張凱婷律師 相 對 人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 號信箱 相 對 人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代理人姓名欄位「林晨桓」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晨桓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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