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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70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代理人
林伊柔律師
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相對人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 號信箱
相對人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代理人姓名欄位「林晨桓」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晨桓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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