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大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申請人甲○○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請求給付薪資、資遣費,以及補提繳勞退6%及補繳勞健保費用)以新臺幣969,343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5期給付,第一期於111年1月31日前支付193,870元,第二期於111年2月28日前支付193,868元,第三期於111年3月31日前支付193,868元,第四期於111年4月30日前支付193,868元,第五期於111年5月31日前支付193,868元,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新光銀行);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有關工資等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分5期給付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和解金,並應匯入伊新光銀行帳戶,如有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