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阿雪、偉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湯鵬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阿雪 代 理 人 蔣大中律師 相 對 人 偉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鵬縉 代 理 人 葉慶元律師 謝時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3、595號(下合稱另案)請 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所審理關於股東會召集程序及決議為本件訴訟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先決問題,故於111年7月28日裁定命於另案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220頁之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茲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3、595號事件分別於112年8月7日、11月22日判 決(見卷附之裁判),因兩造未上訴而確定,訴訟終結。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