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20號
- 原告
- 葉益宗
- 被告
- 樺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去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