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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葉益宗
被告
樺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去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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