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葉益宗、樺昀國際有限公司、陳雅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葉益宗 被 告 樺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去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