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依廷、智慧天下股份有限公司、張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陳依廷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 被 告 智慧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297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3,26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29,5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56條分別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29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審理中變更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6,297元,及自111年4月21 日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繳23,26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63頁)。核其所為訴之變更,就提繳退休金部分,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0年1月18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行政人員,兩造約定工資為每月38,000元。然被告於原告任職之初,先以被告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訴外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下稱蛙蛙文創公司)名義為原告投保勞、健保,工作內容實際上仍受被告法定代理人甲○○指揮監督,迄至110年8月11 日始由被告以自身名義為原告投保。嗣被告自110年9月起即未發給工資,復於同年11月30日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為由資遣原告。迄今尚積欠: (一)工資78,777元:即110年9月份工資11,080元、同年10月之工資34,524元及同年11月之工資33,173元,共計78,777元。 (二)資遣費15,972元:原告年資自110年1月18日起算至同年11月30日止,為10月又14日。而勞動契約終止前6個月原告 之平均工資為36,622元(110年6月至11月之逐月工資分別為37,533元、37,540元、37,129元、36,891元、35,994元、34,643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為15,972元。 (三)預告期間工資11,548元:被告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於10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依同條第3項規定, 自應給付原告10日之預告期間工資為11,548元。 (四)補提繳23,26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系爭專戶):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均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第1項、第14條第1項為原告提繳退休金。而依原告110年1至3月之投保薪資33,300元(按月應提繳1,998元)、同年4至11月之投保薪資38,200元(按月應提繳2,292元)計算,被告共計應為原告補提繳23,264元。 (五)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06,297元,及自111年4月21日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提繳23,264元至系爭專戶。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自110年1月18日起受僱於被告,雙方約定工資為38,000元,110年11月30日經被告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4款為由資遣等情,有薪資明細、被告公司分機表、原 告與被告公司會計即訴外人羅仕雯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回復信件等件可資參佐(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9頁),堪認為真實。至依卷附上開薪資明細所載,形式上原告雖係先後支領蛙蛙文創公司及被告給付之工資。惟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計算勞工之工作年資時,對「同一事業」之判斷,自不可拘泥於法律上人格是否相同而僅作形式認定,應自勞動關係之從屬情形,及工作地點、薪資約定、工作型態等勞動條件,作實質之判斷(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勞動條件均未改變,工資發放方式亦無二致(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0頁各月薪資單所載),不能僅因被告為求節稅或降低營業成本考量,而以不同公司名義為原告投保勞健保及發放工資等行政上權宜措施,反而對原告任職年資為不利之認定。故本件原告任職年資即應自110年1月18日起算,此再參照被告會計人員所提供之原告資遣費計算表益徵明確(見本院卷第32頁),併此敘明。(二)茲就原告各項請求是否有理由,分別論述如下: 1.積欠工資78,777元部分:查,原告110年9至11月各月薪資分別為35,421元(扣除已於110年11月30日匯款之24,341 元後,尚欠11,080元)、34,524元、33173元(見本院卷 第28頁至第30頁),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工資共78,777元(即11,080+34,524+33,173=78,777),即有 理由,應予准許。 2.資遣費15,972元部分:按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僱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前所述,原告任職被告工作 年資為10月又14日,資遣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36,622元, 得請求之資遺費為15,972元(36,622×1/2×1/12×10+36,62 2×1/2×1/12×14/30=15,972),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應予 准許。 3.預告工資11,548元部分:按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又勞工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雇主應於1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甚明。查,原告任職期 間為自110年1月18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為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年未滿之勞工,又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為38,000元。被告未依上開規定於10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10日預告工資為12,667元(即38,000÷30×10=12,667元),本件原告僅請求其中11,54 8元,自屬有理。 4.提繳退休金23,264元部分: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 、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惟因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受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限制, 在得請領退休金之前,不得領取。是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者,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查,被告自原告到職時起即未依法為其提繳退休金,有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7頁),而以原告每月薪資38,000元,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被告公司每月至少應為原告提繳退休金金額為2,292元(38,200×6%=2,292),原告自110年1月18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任職期間共計23,955元(計算式:2,29210+2,292÷3114=23,955 )。是本件原告僅請求被告補提繳退休金23,264元,未逾上開範圍,應予准許。 (三)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合計106,297元(即78,777+15,972+11,548=106,297) ,並補提繳退休金共23,264元至系爭專戶。 四、從而,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6,297元,及自111年4月21日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5日(見本院卷第60-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提繳23,264元至系爭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之聲明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諭知,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33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