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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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人 吳培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佩萱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簡字第32號
清 算 人 吳培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佩萱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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