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侞億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侞億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培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佩萱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