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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銘宏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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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人 吳培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佩萱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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