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7號
- 原告
- 彭冠舉
- 訴訟代理人
- 杜欣穎律師
- 被告
- 竹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仁賢
- 訴訟代理人
- 簡麗士
郭登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聲明之擴張,查本件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8,48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