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競業禁止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彭冠舉、竹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簡仁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彭冠舉 訴訟代理人 杜欣穎律師 被 告 竹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仁賢 訴訟代理人 簡麗士 郭登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聲明之擴張,查本件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8,48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