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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7號

請求競業禁止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彭冠舉
訴訟代理人
杜欣穎律師
被告
竹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仁賢
訴訟代理人
簡麗士

郭登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聲明之擴張,查本件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8,48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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