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俊宏、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正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黃俊宏 訴訟代理人 方道樞律師 被 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陳炳坤 劉安康 林栢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壹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 玖仟捌佰零捌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陸拾玖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計算式:13,269-2,000=11,269)。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