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黃靖如
- 被告
- 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姚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53,709元,則訴訟標的金額為653,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起訴主張其受有3個月底薪之離職慰問金219,000元、失業補助金108,000元、提早就業獎勵金108,000元、急性暈眩症醫藥費7,709元之損害,綜合上揭不法侵害,則被告應給付553,709元外,尚給付精神慰撫金100,000元,惟其未據提出計算基礎及方法為何?應檢具相關資料及計算式到院,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