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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庭律師
被告
六合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開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工資、資遣費之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000元,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均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9,936元(計算式:25,552×1/3≒8,5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7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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