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林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萬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庭律師
- 被告
- 六合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開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工資、資遣費之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000元,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均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9,936元(計算式:25,552×1/3≒8,5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