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周鐵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周鐵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 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公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另 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加班費差額232,5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312,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84,676元、開發獎金45,700元、預告期間工資6萬元、資遣費36萬元 ,共計1,094,876元;(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上 開(一)之請求部分為財產權之訴訟,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1,890元,惟此部分起訴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就上開財產權訴訟部分,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963元【計算式:11,890元×1/3=3,96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上開(二)部分,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是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963元【計算式:3,963元+3,000 元=6,96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