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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張新楣
  • 法定代理人
    鄭天正

  • 原告
    饒裕
  • 被告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饒裕 被 告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天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積欠工資、退 休金差額之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92元(117,250+40,842=158,092),是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均係因給付 工資、退休金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 之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1/3≒553,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欠薪117,250元,惟其未據提出計算基 礎及方法為何?應檢具相關資料及計算式到院,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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