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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饒裕
被告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天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積欠工資、退休金差額之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92元(117,250+40,842=158,092),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1/3≒5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欠薪117,250元,惟其未據提出計算基礎及方法為何?應檢具相關資料及計算式到院,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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