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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謝佳純

原告
甲○○
原告
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慧恆律師
被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先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被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雖共同起訴,惟係本於各自獨立之請求權,應分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如附表一所示,所為請求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雇主於僱傭期間,本有依約給付勞工工資、獎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則核定原告甲○○、丙○○聲明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價額時,應以僱傭期間渠等可得之工資、獎金及勞工退休金為準,其價額較聲明⒋、⒍、⒏及⒌、⒎、⒐為高,故此部分均應以聲明⒈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之價額為準。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定期給付涉訟,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核原告甲○○、丙○○本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13元萬6,000元、1,719萬5,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附表三),原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5,232元、16萬3,3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涉訟,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原告甲○○肆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計算式:145,232元×1/3≒48,4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告丙○○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計算式:163,360元×1/3≒54,45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原告起訴聲明)                       
編號 原告甲○○起訴聲明 編號 原告丙○○起訴聲明 ⒈ 請求確認原告甲○○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⒈ 請求確認原告丙○○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⒉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積欠工資4萬4,000元本息 ⒊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丙○○積欠工資4萬5,000元本息 ⒋ 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原告甲○○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甲○○22萬元本息 ⒌ 請求被告應自110年12月1日起至原告丙○○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丙○○25萬元本息 ⒍ 請求被告應自110年1月1日起至原告甲○○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次月1月5日給付原告甲○○年終獎金22萬元本息 ⒎ 請求被告應自110年1月1日起至原告丙○○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次月1月5日給付原告丙○○年終獎金25萬元本息 ⒏ 請求被告應自110年11月25日起至原告甲○○復職日止,按月提繳1萬3,200元至原告甲○○勞工退休金專戶 ⒐ 請求被告應自110年11月25日起至原告丙○○復職日止,按月提繳1萬5,000元至原告丙○○勞工退休金專戶 
附表二:(原告甲○○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原告甲○○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其起訴時為49歲,距勞動
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尚可工作之
期間超過5年,依前揭規定,應以5年計算,據此依原告主張之月
薪、獎金及月提繳退休金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09萬2,0
00元【計算式:〈(220,000元+13,200元)×12月+220,000元〉×5
年=15,092,000元】,另上開請求與聲明⒉間,不具相互競合或應
為選擇之關係,亦無主張、併存或牽連關係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價為1,513萬6,000元(計算式:15,092,000元+44,000
元=15,136,000元)。
附表三:(原告丙○○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原告丙○○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其起訴時為55歲,距勞動
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尚可工作之
期間超過5年,依前揭規定,應以5年計算,據此依原告主張之月
薪、獎金及月提繳退休金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715萬元
【計算式:〈(250,000元+15,000元)×12月+250,000元〉×5年=17
,150,000元】,另上開請求與聲明⒊間,不具相互競合或應為選
擇之關係,亦無主張、併存或牽連關係之情形,應合併計算訴訟
標的價為1,719萬5,000元(計算式:17,150,000元+45,000元=17
,1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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