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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吳博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票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本件原告係請求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損害賠償,尚無上開暫免徵規定之適用,併此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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