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0號
- 原告
- 吳博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票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本件原告係請求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損害賠償,尚無上開暫免徵規定之適用,併此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