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吳信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6號 原 告 吳信鋒 葉璟宏 蔡明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騰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雖共同起訴,惟係本於各自獨立之請求權,應分別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次按因給付工資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一項至第六項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分別如附表A、B欄位所示,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C欄位所示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分別如附表D欄位所示。惟上開請 求屬原告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應依前揭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各原告暫免徵收後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E欄 位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文